首页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