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九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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