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离岸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 × 100%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货物离岸价格× 100% 货物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一)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三)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本办法规定的货物价格应当参照《WTO估价协定》计算。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记录和保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