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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