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第六条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