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