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