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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