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第三十八条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