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签证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更正: (一)更正原产地证书,并且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二)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