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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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