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