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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