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