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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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