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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