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