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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