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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