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第二十五条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