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第二十四条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