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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