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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