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