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十八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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