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第十八条《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