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