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六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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