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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