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成员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在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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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