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其灾备系统等。 业务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银行卡清算交易转接系统和清算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参与主体和服务内容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管控的系统。 差错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用于入网机构间提交差错交易、争议案件以解决交易差错、争议及疑问的电子处理系统。 信息服务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入网机构提供当日交易查询、历史交易查询、交易统计分析、清算文件上送与下载、发卡行标识代码信息下发、汇率信息查询与下发等信息服务的辅助系统。 灾备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应对异常灾难的发生提前建立的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