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