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二)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三)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四)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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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