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三)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四)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五)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六)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七)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