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基本信息。 (二)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三)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四)本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六)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八)业务发展规划、与境内机构合作的情况说明。 (九)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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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