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