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