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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