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