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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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