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十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四节 查封登记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