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