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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