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三节 预告登记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