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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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