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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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