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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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