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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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