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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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