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