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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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