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