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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