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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