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