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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