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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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