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