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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