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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